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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几种常见案由的区别
作者:王淑瑾   发布时间:2011-11-22 10:55:06 打印 字号: | |


    笔者作为一名审判监督庭法官,在案件评查中发现一些涉及到追索劳动报酬、承揽加工、建设工程承包等方面的案件案由定性不够准确:有的将诉求支付在农村建房中为他人加工木活的报酬,定性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笔者认为将此类型的案件案由确定为“加工合同纠纷”或“定作合同纠纷”更为准确。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第四级案由,列在第三级案由“劳动合同纠纷”项下。就是说立案时审查原告提供的诉状及相关证据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可确定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否则定性就不准确。对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规定,除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外,还可以同时参考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按月或者约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月支付报酬的,其性质更多的是帮工关系。按月发放工资是我国实行工资支付制度的法定形式,因此,一般应当具有一个月工资以上的,也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一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才会形成相对比较固定的劳动关系,才能形成法定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3)没有书面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一定的期限内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承揽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其项下列举了7个第四级案由,具体包括“加工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定作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诉求支付在农村建房中为他人加工木活的报酬,案由确定为“加工合同纠纷”或“定作合同纠纷”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更为准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其项下列举了9个第四级案由,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从广义上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审判实践中大多将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的单位的案件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承揽合同纠纷”未作要求。
民事案由中规定的“劳务合同纠纷”,是指雇佣合同中发生的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调整,双方发生纠纷后协商不成,可直接起诉。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予以调整,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

(作者单位:固镇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