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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要不要给被告答辩期限?
作者:陆二明  发布时间:2011-11-22 11:14:40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张某和王某平时关系较好,并且经常有义务往来。2010年10月份,王某以做生意为名,向张某借款60000元用于公司业务,并给张某出具借条一张。

    2011年6月,张某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多次向王某说要借款。王某就是不还。张某一怒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因本案事实清楚,并有王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很快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及利息。

    王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以未给与被告合理的答辩期限、程序违法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要不要答辩期限?

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此规定涉及被告答辩期限规定的即第三十二条,其内容为:“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故我们实践中认为,既然该司法解释规定简易程序不受答辩期限的限制。即只要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的答辩期限不受15天的限制,即使被告在答辩期内未到庭,也可以径直开庭,无需给予被告15天的答辩期限。

第二种观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仅仅是可以不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但是被告并没有因此丧失答辩期限上的实体权利。故我们认为,必须被告明确同意,否则就不能在15天的答辩期限内开庭,更不能在15天的答辩期限内缺席判决,否则,违法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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