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经济社会变革也带来了社会矛盾的凸显。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任务之重、挑战之大、难度之高,举世罕有。这就迫切要求我们的社会管理,必须更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政治制度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我们党深刻分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必须把握好的重点工作。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职责所在,也是形势所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及现实理解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奋斗过程中,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对建立人民民主和法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党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高度推进依法治国,把法治的要求纳入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来思考和把握,形成了系统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涵,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就是:第一,健全完善立法,这是法治的前提,包括科学民主立法,形成健全、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第二,坚持依法行政,这是法治的关键环节,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遵循合理原则、合法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权责统一原则、政务公开原则。第三,严格公正司法,司法人员必须充分发扬司法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第四,其他方面的要求,包括加强法制监督、法制宣传,在党的领导下,适应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实现法治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人民法院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
社会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关系到社会各个不同层次、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社会管理的主体构成也从传统的国家或政府扩展到了所有的公共部门以及公民个人,社会管理变成一种包括政府管理在内的全社会的“多中心主体”的开放式公共治理。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资源整合最有效的规范手段,人民法院作为专事审判的司法机构,是人们寻求公正的最后制度化途径,故在功能上与社会秩序相关,并因而在社会秩序构成序列中居于特殊地位。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实质是要求政治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法院是随着政治社会的形成而产生的,其功能由维护统治秩序,逐渐演变为向社会输送公平、正义,维护法治秩序。司法不再是仅以裁判方式作用于社会,而是以解释法律、案件裁判、司法审查等多种方式作用于社会;制裁也不再是司法起作用的唯一手段,利益还原、矫正成为更加重要的手段;所针对的行为也主要不是反社会、反统治秩序的行为,而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行为,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此,人民法院作为专司审判的司法机构,自然应该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社会管理创新要取得实效,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同时,也意味着人民法院必须以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相契合的方式来发挥自己的应有作用。
(一)顺应司法需求公正高效执法。新世纪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丰富和发展,对司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第一,对司法功能提出了新需求。一是人民群众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加有力地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权益、促进和谐。二是要求司法保障的需求量大幅增加,要求司法保障的范围不断拓展,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和行政审判,案件类型更加多元化,三是要求司法保障的领域更加集中,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在人民法院案件总量中约占60%以上。第二,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新需求。一是程序公正更加关切,要求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司法行为的规范性,表现出司法过程的公正的。二是对实体公正的认识日趋多元化,对于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群体、不同阶段、不同个体时常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价值评判。三是一些案件当事人诉求表达方式趋于激烈,往往从实现自身利益诉求出发理解司法公正,动辄采取缠访、闹访甚至伤害法院干警、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第三,对司法效果提出了新需求。一是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还期待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在涉诉信访工作中,上访人要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愿望更为强烈。二是不仅要求依法裁判,还期待案结事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三是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做好本职工作,还期待拓展审判社会职能,通过审判工作,更好的发挥对社会主体行为的引导、规范作用。第四,对司法过程提出了新需求。一是期待司法更加公开,不仅要求知悉案件的裁判结果,还期待了解案件裁判的过程。二是期待司法更加民主,希望更多地参与司法活动,不仅要求司法程序严谨公正,还期待高效便捷,不仅要求司法恪守中立,还期待司法贴近生活,走进群众。第五,对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需求。要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司法、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和谐司法。要求人民法官更加廉洁司法,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更加亲和为民,在司法公正中更多地表达和传递对人民群众人性化的关怀。因而,人民法院应当应和时代节拍,顺应司法需求,坚持“三个至上”,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公正、廉洁、为民司法,唱响司法的时代主旋律。
(二)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得到社会认同,在客观上能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或培养善良风俗起到积极作用。一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价值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永恒理想和最高价值追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共同价值基础。人民法院一定要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提高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巩固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的价值基础。真正做到“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标准”。 二要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社会基础。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增进对人民的感情,把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三要服务大局。服从大局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政治基础。改革开放,科学发展,社会稳定,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因此,只要案件裁判和执行结果与坚持改革开放、实现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相一致,就是最好的社会效果。要把法院工作放到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来谋划,运用审判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好各种利益冲突,以卓有成效的服务实现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法治,不仅要求公民遵纪守法,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行政诉讼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一是支持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支持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是法律对人民法院的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公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在实践中,审判权必须对行政权的正当运用给予应有的尊重,避免造成审判权对行政权的侵蚀。一要坚持与政府沟通,共同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给予积极指导,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使政府感到行政审判不只是监督行政机关,更重要的是促使其依法行政。二要坚持受理政府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请,坚持依法审查行政行为,如果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执行,对行政机关的工作给予有力的支持。对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说明原因,使其在今后执法时改正。三要坚持参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接受行政机关的法律咨询,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和谐的社会风气起到积极作用。 二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精神进行审查。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履行;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判决变更;对违法或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无效或违法;对违法且给相对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判决赔偿;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在判决维持或确认合法的同时,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或交换意见。三是支持与监督并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方面,审判权应当理直气壮地对行政权行使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通过纠正违法行为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有限权力的审判权又必须对行政权的正当运用给予应有的尊重和必要的支持。实践证明, 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有效地将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引导到法制轨道上来,对于消除官民矛盾,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人民法院工作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包括政法机关的共同参与。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其中每一项工作都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都是推进社会管理的重要实践。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执行案件,可以有效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活动的引导、规范、约束等功能,这对于加强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说,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不仅责无旁贷,而且完全可以有所作为。今年9月下旬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先后召开会议对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以及深入开展社会义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作出明确部署,概括起来说就是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的形势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要求和措施,积极参与群众权益保障机制、矛盾纠纷调解处置机制、特殊人群关怀帮扶体系、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执法办案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深入总结社会管理经验,为社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建言献策,推动社会管理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上述要求,我认为在当前条件下,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功能定位,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解决矛盾纠纷,调控社会秩序;二是参与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实施司法审查,监督社会管理;四是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司法资源;五是制定司法政策,规制社会行为;六是加强司法调研,预警社会风险。
(作者系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