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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特点及对策
作者:尚春丽  发布时间:2011-12-06 08:59:5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9年至今年前10个月,固镇县法院分别受理了34件、52件、58件,现对此类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索要彩礼款名目众多。受到源于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的影响,特别是在农村,这种思想根深蒂固,男女双方从缔结婚约到举行婚礼,男方一般要支付女方见面礼、改口礼、过红礼、上车礼等众多名目的彩礼款。

    二是趋利思想严重。女方在缔结婚约或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往往要求男方新建房屋、购买汽车、摩托车、电脑等财物,并索要巨额彩礼款,双方多因此解除婚约。彩礼款的数额是越来越大,2009年平均3万余元,2010年平均5万余元,今年已经上升到七万余元,少数已经突破10万余元。     

    三是文化程度低、法治意识淡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的文化程度均不高,大约60%的当事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序,约35%的当事人有初中文化程度,只有不到5%的当事人具有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文化程度不高,就没有法律意识。缔结婚约的年龄一般在十七、八岁,有的认识时间不长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家庭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在双方心智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婚约解除。在递交彩礼时一般在双方之间进行,没有固定证据,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容易推诿扯皮。     

    四是男女双方责任意识不强。许多农村青年在缔结婚约后长期在外打工,对待情感上容易反复变化,对解除婚约上任意性很大。因为外出打工而导致婚姻解除的案件比例2009年占45%,2010年占57%,2011年占56%。还有不少年青人把婚姻当儿戏,严重缺乏责任感,闪婚闪离屡见不鲜。     五是受民间习俗影响大。在当地有“男方悔婚,女方不返还彩礼;女家悔婚,应当全额退还彩礼”、“女方陪送的嫁妆不回头”等习俗,在解除婚约后双方因返还彩礼的分歧较大,且难以调和。     

    二、处理此类案件的相关建议     

    一是正确引导宣传。民政、计生、司法等部门协同基层组织加强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倡导婚姻自由,新事新办,树立男女青年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二是加强民俗调研。注重民间习俗的搜集和整理,加强调研研究,在不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尊重民间的善良风俗,将民俗习惯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     

    三是形成化解合力。利用村居干部、有威高的长者和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了解具体情况的优势,邀请他们提前介入,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形成共同化解纠纷的合力。        

    四是开展巡回审判。选取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件,将庭审开进社区、村居,邀请当地村民旁听,争取做到审理一个案件,教育一大片。既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又可以通过群众舆论让一些潜在的矛盾得到化解。

(作者单位:固镇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