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以案释法
部分债权未到期的应如何处理?
作者:卢刚  发布时间:2011-12-06 09:10:03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0年3月,杨某因购买钢材欠张某20万元,杨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1年3月底前还款12万元,余款8万元于2012年3月底前付清。2011年3月到期后杨某并未按期偿还第一笔欠款,经多次催要未果,2011年5月张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20万元。针对张某主张的未到期的8万元债权,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评析:第一种意见:对张某的20万元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理由是杨某欠张某20万元并约定了分期偿还,该还款协议是一份附履行期限的合同,第一笔欠款到期后杨某并未偿还,该未履行到期债权的行为表明杨某将不履行全部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杨某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张某可以对全部债权主张权利,法院应该支持其20万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对张某主张的12万元到期债权予以支持,未到期的8万元债权应驳回起诉。理由是双方对该欠款已经约定了履行期限,该第二笔8万元债权属未到期债权,张某对该笔未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原告必须是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本案中该欠款虽是一笔款项,但原告认可被告分期还款,该第二笔8万元债权没有到期,原告起诉时其第二笔8万元的民事权益还没有受到侵害,不符起诉的条件。在立案审查阶段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发现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作者单位:禹会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