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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限未约定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作者:王宏霞  发布时间:2011-12-19 10:10: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兄妹关系。2003年4月18日,张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屋以每平方米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双方约定购房款付清后,房屋的产权属张某某所有。2003年5月11日,该房进行拆迁,张某某以其名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获得还原房屋一套,并办理了该还原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2005年,张某知晓房屋已经变更登记在张某某名下。2011年9月,张某诉至法院,认为自己生活困难,要求张某某支付购房款。张某某认为,张某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应得到支持。

    【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并没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原告考虑与被告系兄妹关系,一直未主张购房款,其现在主张,诉讼时效应从主张时计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付款期限应自双方约定的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张某自2005年知晓该房屋已经变更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则张某要求张某某支付购房款的期限应自此时起两年内主张。故张某要求张某某支付购房款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不予支持。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这一规定,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购房款付清之后,房屋的产权属张某某所有。根据此约定,张某某的付款期限应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张某某购买房屋之后于2003年拆迁还原后办理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张某于2005年知晓此事,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其应当知道张某某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张某于2011年主张要求张某某支付购房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期限。

(作者单位:禹会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