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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期间向男友家人借款,离婚后对方索要拒还可否?
作者:王阿晶  发布时间:2011-12-21 11:18:12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原告系小张的大姨,被告系小赵的父亲,小张与小赵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年初,小张与小赵热恋期间,小赵提出家里有事想要借钱,小张遂通过其母亲老李从中联系,由原告出面借给被告2万元。2007年2月,被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女士现金贰万元整。赵男士 2007年2月17日”。后,由小赵出面将借条交给小张,数日后,小张在与小赵一同前往原告处取款时,将借条转交给了原告。因双方间当时存在特殊关系,原、被告借款时并未就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作出约定。2007年年底,小张与小赵登记结婚。2010年4月26日,两人协议离婚。原告在得知两人离婚后,向被告提出偿还借款,遭到拒绝,遂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辩解,其从未向原告借过钱,而被告出具借条的原因是其女儿提出小张说有人想向原告借钱,原告不肯,想让被告替其出具一份假借条,对外搪塞借款人,被告就依女儿所言出具了借条。

    裁判、析理: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2万元,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且被告对借条予以认可,故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理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解的原、被告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出具借条的原因是缘于其女儿提出小张想让被告替原告出具一份假借条,用以对外搪塞借款人的说法,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故对此辩解意见不应予以采信。故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

(作者单位:蚌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