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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洪波  发布时间:2011-12-31 09:05:39 打印 字号: | |
    案情:原被告之间签有一份网吧买卖合同,出卖方依约交付了网吧设备和与网吧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网吧经营许可证,买方以办理相关证照变更登记违法为由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分歧: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包括管理性强制规范和效力性强制规范。管理性强制规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管理性强制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强制规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效力性强制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且意在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条规范属管理性强制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法行为人。

    第二种意见: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依据该条例规定,合同标的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禁止流通物。如果当事人违反该条例转让网吧,相关证照将不能办理变更,从而不能达到合同所预期要达到的目的,合同目的最终不能实现,最终不能取得该网吧的经营许可证。因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所以转让该标的物的合同无效。

    评析:第二种意见中陈述的合同标的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非该案中的合同标的物,该案的合同标的物是网吧,是转让网吧所有权和网吧经营权,转让网吧必然导致网吧中设备和经营权的一并转移。管理条例约束的是不转让网吧行为,而是约束单独对网吧的经营权、许可证进行转让的行为,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网吧经营管理秩序,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转让网吧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作者单位:禹会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