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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吸毒是否成瘾严重
作者:聂雪梅   发布时间:2011-12-31 09:11:0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从小母亲即离家出走,父亲长年有病,今年才20岁的小浩一直跟随姑姑生活,在蚌埠市某夜总会当服务员时,受人引诱尝食新型毒品“K粉”,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给予小浩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处罚。

小浩的姑姑认为小浩每月工资很低,仅够父子二人生活,无钱吸食毒品,且没有外债或“偷抢”行为,没有吸毒或其他刑事犯罪而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前科,从被强制戒毒开始至今已二个多月没犯过毒瘾,认为采取社区戒毒就可以了,公安机关将其强制戒毒二年,适用法律不当。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接到电话匿名报案,称在蚌埠某夜总会内有吸毒人员出现。出警后,将小浩等人口头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询问,小浩在接受询问过程中承认自己于2008年底开始吸食k粉,至今共吸食过9次,近一年内分别吸食毒品34次;公安机关在对与小浩一起吸毒的二人的询问中也证实了小浩吸毒的事实。经对小浩当天尿样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当日,公安机关向小浩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后作出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给予小浩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处罚。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安徽省禁毒委员会《贯彻(禁毒法)若干问题补充解答》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被查获的吸毒人员一年内吸食毒品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可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小浩在一年内已吸毒三次,且自2008年底开始吸食毒品至今,据小浩自己交代的就达9次之多,应可以认定小浩“吸毒成瘾严重”。故公安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判决予以维持。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该案主要焦点是小浩的行为是否构成吸毒成瘾严重?社区戒毒是否是强制戒毒的必经前置程序?

一、小浩的行为构成吸毒成瘾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

安徽省禁毒委员会《贯彻(禁毒法)若干问题补充解答》:一、社区戒毒(康复)的执行问题: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戒毒人员应在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后,七天(外省籍的可放宽到十五天)内到执行地乡镇、街道戒毒工作机构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报到。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被查获的,可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应当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具体样式请参照安徽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关于奥运期间进一步强化收戒工作的通知》(皖公禁毒【2008130号),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督促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并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进行强制隔离戒毒:被查获的吸毒人员曾经被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或同时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羁押三个月以上的;

1、被查获的吸毒人员一年内吸食毒品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2、被查获的吸毒人员曾经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二次(含二次)以上的;

3、被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采用注射方式吸食阿片类毒品的;

4、被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没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不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5、为吸毒筹集毒资而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毒瘾发作症状严重无法控制、因吸毒变卖家产导致生活缺乏基本保障等其他吸毒成瘾严重情形。

综上,小浩的吸毒行为构成了吸毒成瘾严重。本案小浩在吸毒时,被公安局查获,小浩自己供述自200811月开始吸食“K”粉,至今10余次,近一年内在蚌埠市某夜总会包房内与他人 吸食毒品K粉,另有共同吸毒人员询问笔录的证实,相互印证,符合“被查获的吸毒人员一年内吸食毒品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应构成“吸毒成瘾严重”。

二、社区戒毒不是强制戒毒的必经前置程序。

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该规定容易让人理解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必须先经过社区戒毒,经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公安机关才能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故小浩认为自己从未接受过社区戒毒(康复),故公安机关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二年,”处罚过重,本院经审查认为小浩没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其母亲年幼就离家出走,其父亲瘫痪在床,也不具备家庭监护条件,像小浩的情况,如交社区戒毒,无疑是不利的,且现在我市社区戒毒不成熟,很多社区没有建立这一体制,也没有专人管理,将其交由社区戒毒无疑不适宜,考虑小浩的情况,其吸毒行为又构成“吸毒成瘾严重”,应可以认定“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故公安机关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决定并无不妥。(人物系化名)

(作者单位:蚌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