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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各方如何担责?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12-01-20 11:05:0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0年12月10日21时30分,孙义文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李绪红所有的“皖C5H366”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由常坟镇往怀远县城关镇,沿怀城健康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道路左侧,与相向阙链链驾驶的“皖CE8456”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阙链链受伤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孙义文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阙链链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怀远县中医院救治,后转至安徽省立医院治疗。 “皖C5H366”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车主为李绪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李绪红通过常智将“皖C5H366”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租给孙义文使用。阙链链要求孙义文、李绪红、常智、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24750.63元。

  【判决】

  孙文义通过常智租用李绪红所有的“皖C5H366”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致阙链链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损失,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孙义文承担赔偿责任。常智将车辆借给无驾驶执照的孙义文,应对孙义文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绪红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出租给他人使用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阙链链各项损失为145200.6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62595.24元。剩余部分83105.38元,由孙义文承担50?即41552.69元,常智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绪红承担50?即41552.69元。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阙链链62595.24元。二、被告孙义文于赔偿原告阙链链41552.69元,被告常智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绪红赔偿原告阙链链41552.69元。 

  【评析】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如何担责?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典型的过错归责原则,其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该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对于“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如何担责”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各省出台有司法解释,但归责依据主要还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该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就作了具体的规定。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第十三条又按照过错归责原则规定,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区别情况向使用人追偿:(一)车辆所有人无过错的,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二)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机械行车安全隐患,或者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出借、出租的,应自行承担不低于50%的责任。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行以后,对于“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如何担责”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仍然采用的是过错归责原则,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归责原则是一致的。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