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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木业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王美琳  发布时间:2012-02-07 15:53:09 打印 字号: | |
    案情:常熟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为被告安徽省沪安木业有限公司供应尿素,截止2008年元月13日,被告已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006640元。2008年1月13日,两被告和原告就拖欠货款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一、从2008年3月起,每月按贰拾万元支付货款直到清为止。二、安徽省沪安木业有限公司从2007年11月1日,原由施品华经营权转让给尹士彬经营。安徽省沪安木业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归货款,由现经营尹士彬个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三、安徽省沪安木业有限公司也可以现有产品按市场价格抵作货款,一个月内产品发完。由施品华负责帮助发货。15cm一级品按每吨54元、二级品每吨52元、等外品每吨46元、12cm按15cm降10元一个等级,运费由原告支付。附1、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和债权债务移交清单。2、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书盖有“安徽省沪安木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尹士彬”签名、“常熟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其代表人签字,签证人施品华签名。2008年元月至3月,被告安徽省沪安木业有限公司以货物抵债的方式,向原告偿还379460元,此后再没有还款。现在欠原告货款627180元。

    评析:第一种意见: 被告安徽省沪安木业有限公司应该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该货款应该由被告安徽省沪安木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尹士彬偿还。笔者同意该意见,常熟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为被告安徽省沪安木业有限公司供应尿素事实清楚,双方对所欠货款627180元没有异议,但在2008年1月13日,常熟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沪安木业有限公司、尹士彬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安徽省沪安木业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归货款,由现经营者尹士彬个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的表示,且该约定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尹士彬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尹士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货款627180元;驳回原告常熟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