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12月30日,被告安徽天圆中空玻璃有限公司招聘原告张振华为单位机械设备维护技术工人。双方约定每月工资700元,并缴纳社保。但是直至2010年11月底原告离开,被告一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一直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保,原告工资逐渐增加到1200元。原告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怀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怀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原被告之间争议已过仲裁时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为原告补缴自2005年1月至2010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2、被告支付原告6年工龄的经济补偿72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5年10个月二倍的工资84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4400元。经庭审审查,原告四项诉讼请求在向怀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只申请了第1、4项。
[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当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请求不致时,如果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未经仲裁的诉讼请求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时,法院审理中应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事项不进行审理。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7200元及5年10个月二倍的工资84000元的诉讼请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本案不应审理,当事人可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