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田某与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王某自2010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田某房租200元,调解生效后,田某以王某没有履行2011年3月到10月给付房租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供每月向田某汇款个人存款回单,经调查田某退休工资账户确实收到王某汇款,田某向法院辩解,他认为王某每月不是一次性汇款200元,没有按时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照调解书要求履行应尽义务的,调解书对于每月房租给付时间没有约定,田某辩解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本案按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处理,裁定终结执行。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在申请人申请之前已履行法律义务法律效果
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此时申请人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在执行阶段,会产生什么样法律效果?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配合人民法院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具体到本案,这种义务包括申请执行人应当主动提供被执行人已全部或部分履行证据,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提供,案件不能继续执行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案中,申请人明知已收到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房租,在申请时候却未向法院主动提供,应按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处理,终结执行。
(作者单位:禹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