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3日,李某因驾驶摩托车违章,其摩托车被某县交警大队依法暂时扣押,并停放在交警队院内。当晚,该摩托车被盗。现李某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李某要求交警部门赔偿其摩托车,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还是行政判处诉讼?
【解答】:
本案首先要确定交警队扣押的摩托车被盗,是不是交警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这要对交警部门暂时扣车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进行分析,扣押车辆的行为不同于罚款行为,后者只要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就已完成,但扣车的行政行为则是从车辆被扣时开始,到解除扣押时结束。李某的摩托车发生在交警部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而作为行政机关的交警队负有保证被扣车辆的安全义务,李某的摩托车在暂扣过程中被盗,是交警队没有履行其义务造成的,因而其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应先向交警部门申请赔偿,在对交警部门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交警部门逾期不予赔偿时,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