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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司法伦理建设的传统、现状与未来
作者:张瑞菊  发布时间:2012-02-15 10:09:19 打印 字号: | |
   论文摘要:自我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社会,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实现司法公正,追溯我国司法伦理建设的传统,分析我国司法伦理建设的现状,探索在和谐社会下司法伦理建设的新内涵,对于指导我国司法伦理建设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伦理与司法职业活动具有不可割舍的联系,司法人员在具备法律知识和业务技巧的同时,更需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优秀的思想品质和持久的敬业精神。1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条件之一。“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解决的问题,既不是需要运用证据来解决的问题,如事实问题,亦不是需要运用权威或辩论来解决的问题,如法律问题,而是需要运用道德评判来加以确定的问题。”2司法人员一方面作为职业化的法律人发挥着法律人独有的职业素养,如同独角兽一样铁面无私、刚正不阿;另一方面作为普通化的社会人扮演着社会人常态化的个体角色。通过对司法伦理建设的传统、现状进行梳理,研究司法伦理,构建司法伦理规范,建立司法伦理机制,重视司法伦理教育,加强司法人员的伦理自律,这对于提高司法队伍整体水平和培育当代合格的司法人员,增强他们的伦理信念,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并有利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司法人员道德人格的自我完善。

    一、司法伦理建设概述

    (一)司法伦理的概念

    我们研究司法伦理应着眼于我国传统法制的发展历程以及现实的中国特色国情,所谓社会主义司法伦理,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司法机关及其人员与法治、法律的关系是如何的规律,以及从事司法工作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包括司法工作的思想观念、道德要求、制度规范以及执法作风等。3社会主义司法伦理是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指导的中华民族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是现代司法文化的主线和核心,是司法实践的灵魂,对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大厦起着柱石作用,决定着司法活动的性质和成效。

    (二)司法伦理建设的意义

    研究社会之一司法伦理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首先,司法伦理建设可以为当前法制建设提供良好的开端。熟悉美国司法职业人员的都知道,美国的大法官和检察官们,不仅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情操,不管是在科班出身的大学教育当中,还是法律职业培训中,都免不了一项重要的课程,那就是司法伦理建设的课程,在他们今后的司法活动中,司法伦理深刻的影响着他们的司法行为,尤其是在自由裁量的时候,他们的这些“高尚的品质”不断督促着他们“立誓”要“维护司法的正义和公平”,正是这些“良性的因素”不断推进了美国法制的文明健康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司法伦理建设的重要性,在我国,很多司法人员首先是作为立法者参与了法律的创制过程,将法之应然价值转换为法定价值;其次是作为法律的实行者,将法之法定价值转向法之现实价值,即将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的法律。司法人员处在一个动态法的循环过程中,但无论是在法的创制还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司法伦理、司法道德价值体系都深刻影响着司法人员的行为,在司法人员作为法的创制者的时候,立法者自觉接受道德价值体系引领的逻辑结果,任何社会法律的产生过程,都是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努力反映道德基本要求的过程。良好的道德品质不仅是一定时期正确的社会核心价值的反应,也是一定时期善良的社会风俗文化的印证。4法人员在作为法的创制者的时候,他们应该充分尊重司法伦理达到一种“理性的自觉”。比如:以富勒和德沃金为代表的现代西方自然法学家达到了一种理性的自觉。他们主张法与道德具有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强调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并与道德要求相一致,认为法律一旦失去其固有的道德性,就根本不能称之为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应防止立法者把残忍、非人道的东西写进法律,否则,法律将成为当政者专权的简单工具。并且,饶有意味的是,即便是与自然法学派相对立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也同样承认道德对法律的这种影响。哈特认为:“每一个现代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处处表明公认的社会道德和广泛的道德理想二者的影响,这些影响或者是通过立法突然地和公开地进入法律,或者是通过司法程序悄悄地进入法律。”5

    其次,司法伦理建设可以为司法公正提供道德保障。弗兰西斯科•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6加强司法伦理建设,可以有效的预防司法腐败,司法人员由于自身道德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与当事人进行私下不法交易,直接危害当事人的权益,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通过不断的加强司法伦理建设,不断灌输“公平与正义大于人情”的司法伦理理念,使他们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司法伦理建设可以从主观上不断促进司法人员进行司法活动的自觉性,如果说司法公正的维护决定于司法人员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那么司法伦理作为主观因素对司法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注重归结客观因素的同时也应注重主观因素的作用。中国有着几千年的优秀文化传统,在我国传统的文化当中,伦理道德的影响甚至超越了法律,我们更应该借几千年的优秀文化土壤,去播种未来现代化法制的种子。

    (三)司法伦理建设的原则

    司法伦理建设应着眼于当前中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职责,具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司法伦理建设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是保证司法公正。英国的丹宁勋爵在“通向正义之路”这一著名演讲中曾经告诫读者:“起步伊始,君当牢记,有两大目标需要实现:要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并务使其得被公正施行。”司法人员在进行司法工作的时候应保证实体和程序的公正,要保证公开公正的审理案件,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行司法伦理建设的终极目的就是要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这些基本的理念是司法伦理建设过程中必须强调的;二是要保证司法独立。“法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 不受任何限制、不正当的影响、引诱、压力、威胁、干预的妨碍,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无论是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对有关争论作出公正无私地裁判。”联合国关于《司法独立准则》的规定旗帜鲜明的司法人员办案应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受来自法律程序之外的干涉。司法伦理建设的目的在于提升司法人员的道德觉悟,陶冶司法人员的道德情操,从而更加有利于他们运用自己的智慧去有效的“息纷究争”;三是要保证廉洁自律。在做好司法独立的同时,司法人员应保证自身行为的清正廉洁,道德的发展规律表明,从他律走向自律的过程,其实是道德的自觉,是人性的觉醒,是对于真善美的诉求,所以说,司法伦理建设也应该唤起司法人员的道德良知,树立宪法法律信仰,争取司法人员加强道德自律的同时,积极用自身的行为去践行对“真善美”的追求,并通过自己的行为引领社会道德价值取向不断良性发展,把对法律的热诚,对良好社会秩序的追求逐渐融入自己的司法实践当中去,从自身做起,从细节做起。

   二、我国司法伦理建设的传统

    (一)传统诉讼文化具有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

    中国自古就有“无讼”、“厌讼”、“恶讼”的传统,在古代人看来,诉讼是一件可耻的事情,故更多采取的是其他的方式来解决,不是闹到不可开交的地步都不会去选择诉讼来“平息纷争”,“法律并不超脱,县令心里始终牢记的是儒家思想,维护儒家的道德秩序显然比抽象的法律条款更为重要。”7 “听讼之际尤当以正名分、原风俗为主,成为官吏们崇奖的办案精神。”明官海瑞所言“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8传统诉讼追求对当事人谕以理,启其良心,俾悟而止,重视凭借道德伦理来判案,至于争讼的法律事实和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是非曲直,则不为官吏们所重视和关心,这样审理所形成的判决中被引据的不仅是体现家族伦常道德的国家法律,更有倡导礼教精神的诗文语录和圣哲道理,官吏们的判决也经常超出法律的规定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取重社会人情伦理风尚。9也出现了体现伦理道德的“各打五十大板”和“四六分问”式的判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人员尽可能的让当事人感觉到自己理亏,不会让任何一方获得全胜,需要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感觉到损失感,只是在损失的大小上理足的一方损失小些罢了,并且对于一般的“刁民上告”,先各打五十大板,以维护“老爷们”的权威,起到震慑悭吝、匡扶视听的作用。

    (二)传统诉讼文化注重司法人员的司法伦理建设

    我国古代的地方官员权力很大,传统诉讼体制实行司法行政合一制,地方的官员不仅是行政上的“一把手”,也兼任了司法上的“头号长官”,司法权成为行政权的附庸,对于一件案件的审理,除了来自中央的“钦差大人”亲自过问的外,地方官员的决定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县之长,县令在执行其司法功能时,他是万能的,既是案情的调查员,又是检察官、被告的辩护人,还是法官和陪审员。在权力结构的顶峰,具有全权的皇帝是立法者和最高法官,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10综合分析中国古代的官员们的仕途显赫之路,我们会发现,“青天老爷”大都如苏轼所云“读万卷书不读律”, 中国古代的官吏们终生接受的教育和训练几乎都是儒家经典和伦理道义,并不将法律当作一门专门的学问来关注和研习,对国家法律的漠视与缺乏了解并不妨碍他们履行行政职能、管辖一方百姓,因为,古代的诉讼运作并不需要具备专门的法律职业技能法官们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只追求符合人情伦理的道德要求。古代官员政绩的审核也都“讲究词章,注意用典,不必具引律文,照顾现实”,也就是说主要看官员们的诗词文采与德行修养。不仅“在朝之人”需要具备这样的素质,就是连职业的“刑名幕友与师爷”也不例外,可见,古代官员的司法伦理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法律专业的职业素养。

    (三)传统司法人物彰显伦理道德诉求

    中国自古就有“北包南海”的说法, 讲的是包拯和海瑞的故事,从现代的一些影视剧集中也能看出,这些人物在我们的广大民众当中有着深刻的印象,人们习惯于喊他们“青天大老爷”、“龙图”、“父母官”等等,包拯和海瑞作为优秀的司法人员具有很多高贵的品质,同时,他们也具有高尚的司法伦理形象。主要表现在:首先,清正廉洁。“臣闻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民间流传着“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至”、“包公笑,黄河清”的说法,讲的是包拯执法公正,想暗中对其行贿是绝对行不通的。11不仅自己身正廉洁,而且包拯严格要求自己的子孙后代清正廉洁,家规非常的严厉;12其次,不畏权贵,不徇私情。“臣受国厚恩矣,请执有犯无隐之义,美曰美,不一毫虚美;过曰过,不一毫讳过。不为悦谀,不暇过计,谨披沥肝胆为陛下言之。”说的是海瑞感激皇恩、仗义执言、不畏权贵、不徇私情的高贵精神。海瑞遵从汉代贾谊的“进言者皆曰:天下已安已治矣,臣独以为未也。曰安且治者,非愚则谀。”他认为进言的人都认为天下大治,其实是他们畏惧权威,不敢直言,这样的做法是阿谀逢迎,愚昧无知的表现。海瑞曾经做过买好棺材,告别妻子,安排好后事后进京直言,冒死上疏,其不死忠心日月可鉴,其铮铮铁骨感天动地;再次,办案于情于理,同情下层民众。包拯认为”民者,国之本也,财用所出,安危所系,当务安之为急。”包拯的这种恤民思想体现在司法活动就是止冤狱、改诉讼。他认为多数冤错案件是由于官吏不能正确查明案情,偏听偏信,挟私报复和贪赃枉法所致,因而为解决这些问题包拯改革了诉讼制度,衙门大门正开,让诉讼人直接上庭当面陈述案情,自道曲直,吏民不敢欺,这样既方便了民众诉讼又有利于查明案情从而减少冤案的发生。包拯的“七斗王逵”“侧美案”等等都体现着包拯高超的司法技巧和于情于理同情民众的高尚美德。

    三、我国司法伦理建设的现状

    (一)司法伦理建设基础理念缺乏

    我国自1997年9月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来,已经有15个年头了,总结这15年来的法治进程,我们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依然存在了诸多的问题,如:新理念、新制度缺乏法制文化土壤;“人治大于法治”;新问题、新现象的层出不穷对相关法制建设和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手段提出了更高要求,推进法治社会向前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需要法律人如“苦行僧”般不断追寻、探索。就司法伦理建设而言,我们缺乏基本的基础理念,首先,缺乏“宪法法律之上”的理念,进行司法伦理建设的目的就是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使司法人员职业化,保证纠纷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伦理建设在久存 的“人治大于法治”观念的影响下似乎偏离了方向,变成了道德说教,我们应该积极引导司法伦理建设走上正常的轨道,使其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培养司法人员的职业化的“善”,变消极的道德思想改造到积极的法律信仰;其次,缺乏“司法独立”的理念,司法伦理建设的过程中的一个难题就是明确“司法独立”的重要性,道德的善与法律的善是两个概念,在司法伦理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在法的善的前提下兼顾到道德的善显得犹为重要,在“法与人情”之间需要坚持“辩证法”,在“法与道德”之间也要坚持辩证法。

    (二)司法伦理建设目标定位过高

    道德是一种包含着价值判断的规范性陈述,所以道德教育不同于真理教育。从理论上讲,道德教育者常常拥有话语霸权,要想让受教育者接受某一道德规范,必然要在遵守理性论证规则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正当化论证,并和受教育者达成共识,以此说明被论证的道德规范的客观普遍性。而受教育者并不是都能接受该道德,接受者也不能保证自己成为道德人并终生道德自律。“善是不能教的,而是包含在精神的本性之中的  ”。由此看来,就帮助司法人员更好地认识职业上的善,唤醒司法人员的道德存在,使司法人员更为准确地找到与职业理性的契合点,进而为造就职业上的道德人创造必要条件而言,我国开展的司法伦理教化的传统仍然束缚着我们的思维,使我们对司法伦理教育的作用期望过高,把司法伦理教育的目标经常定位于改造司法人员,使之成为职业道德人。一旦如此,这种教育就蜕变为“你们应该或不得如何做”的样式,从而成为一种道德强制。此外,这种教育还具有结构性缺陷,即当我们加强司法伦理教育之时,也常常是出现危机之时,我们试图用道德理想教育改造司法人员,但道德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背反会让司法人员产生道德困惑。因此,对我国司法伦理教育目标的过高定位,反而有害于司法伦理的培养。13

    四、我国司法伦理建设的未来

    (一)健全司法伦理的他律机制

    伦理学研究表明,道德产生分为两个阶段:道德的他律阶段和自律阶段,他律阶段是“应当做的”阶段,当这种“应当做”变成道德主体的一种心坎请求时,道德主体就获得道德自由,表现出强烈的道德责任感,从而根据必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自觉地选择和决定行动。责任与荣誉是紧密接洽在一起的,统一表现于一个人的自尊心与自爱心。作为掩护司法公平的职业承担者,司法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和懂得并随时筹备承担自身的“断定”运动可能带来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当责任与荣誉都无法推诿的时候,法官寻求正义的热情与智慧便会被激活,而一个拥有责任心和荣誉感的人才干自觉地按照社会的请求、法律的请求、伦理的请求履行任务。14就目前我国司法伦理建设的现状分析来看,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监督嘉奖机制,我们应该在此处下足功夫。对于初任的司法人员,积极的引导、教育、培训非常之必要,正如医生在入学的第一课上需要学习《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样,他们需宣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经过职业化的实践,不断激励司法人员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提高自身的伦理道德修养;对于正式上岗的司法人员,需引入相关的监督机制,部门内部与部门外部的监督需以口头的或书面的不断存档,建立相互监督、相互督促的有效机制,对于胆敢跨越“雷池者”或“以身试法者”,引入追责机制,严重者清除出司法人员队伍,当然,对于“带头模范者”需引入嘉奖机制,并积极调动单位内部外部的学习氛围,给予崇高荣誉的同时,注重总结其带来的积极的社会影响,激发大家投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性。

    (二)完善司法伦理建设的相关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早在1995年7月1日即已正式施行,对于法官的义务和权利,第七条第五款“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明确了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道德要求,在2006年6月,在《法官法》实施11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出执法检查组赴江苏等省对《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法官法》中多处“由国家另行规定”或由有关部门“制定”规定(如法官的等级编制、工资标准、审判津贴等)的条款未能实施,即使在又过了五年之后的现在,虽然《法官法》经过再次修改,但这些有关法官职业保障的配套规定有的仍未出台,有关法官激励机制的一些规定未能落实。一部法律在如此多年之后仍未得到全面的实施,既是对法治的嘲讽和破坏,也是对法官合法权益的漠视,因此应尽快制定法官法的配套规定,完善我国的法官制度。一方面,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基本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更加注重相关细则的制定,包括职业化的理论培训、相关的激励监督机机制的规定等等,对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司法伦理建设的配套规定,不能仅仅局限于现有的法律条文,更要注重司法人员的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升司法人员维护“法之善”与“道德之善”的能力。

    (三)夯实司法伦理建设的双基础

    这里所说的司法伦理建设的双基础主要是指,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司法伦理建设是“上层建筑里的一项宏伟工程”,离不开“经济基础”,中国司法伦理建设的未来决定于中国来来的经济发展,物质基础是根基,是“始”和“源”,应从发展物质文明的角度来进行司法伦理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水平要从司法人员的自身实际出发,全国基层3000多个法院承担了80%的一审案件的审理工作,长期超负荷工作,加之基层法院薪金待遇和福利措施不到位,致使基层人才流失现象很严重,损害了基层一线司法人员办案的积极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也非常不利,所以我们要积极的加大“高薪养廉”的力度,不让最后“一道防线”牢固,让人民对“最后一道防线”放心。同时,司法伦理建设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精力文明进步了,司法伦理建设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为国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精力文明道德的核心,也是司法工作者的根本宗旨和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必须“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尽心努力掩护国民的利益,掩护国民的生命财产,甘当国民的公仆。”

    五、结语

    我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司法人员应遵循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为人民服务也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司法工作者的根本宗旨和责任,司法人员要热爱人民、关心人民的疾苦, 当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尽心尽力竭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甘当人民的公仆,同时,司法人员应在全社会起到“遵纪守法”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做推进社会前进和发展的“排头兵”。

    注释:

    1、龙 昶、贺志明:司法伦理建设的现状和途径研究[J],传承2008年第1期。

    2、(英国)戴维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Z],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

    3、方工:社会主义司法伦理建设论要[J],人民检察,2006年5月下期。

    4、刘云林:法律伦理的时代使命—为法治建设提供道德保障[J],道德与文明2007年第4期。

    5、(美国)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9页。

    6、王哲:论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J],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7、(美国)R•沃拉:中国:前现代化的阵痛[M],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8、陈义钟:海瑞集[M,中华书局出版社,1981年版,第285页。

    9、李育全、马雁:传统诉讼文化的评价及其批判性吸收[J],中华文化论坛2001年第2期。

    10、(美国)G•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M],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 127页。

    11、罗宏曾:从政史鉴[M],天津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12、张友连:论包拯的司法伦理形象及其启示[M],安徽警官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第3期。

    13、龙 昶、贺志明:司法伦理建设的现状和途径研究[J],传承2008年第1期。

    14、石先钰:论法官道德建设的他律与自律[J],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6期。

(作者单位:固镇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