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原告高正新、邓玉顺(均无建筑施工资质)承包被告付广玉在怀远县荆芡乡张圩村开发的新农村建房工程,2009年年初工程竣工。2010年9月29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并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张圩街道所欠高正新、邓玉顺工程款180000元,由付广玉在2010年10月底付100000元,剩余80000元在2010年11月底一次付清。被告于2010年3月20日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作为从事建筑行业的自然人,均不具备建筑施工的相关资质,承包被告开发的新农村建房工程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法律行为,但原、被告双方办理结算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应视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付广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40000元。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