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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
作者:聂雪梅  发布时间:2012-02-16 10:12:4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审理的行政案件中,因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案件较多,在这类案件中,因对“上下班途中”理解产生争议,引起诉讼的案件又占据了大多数,那么,对“上下班途中”应如何理解呢?

【案情】王某系蚌埠市一药业公司职工。2010102619时许,王某下班回位于李楼乡山王村的家,于2020分许骑自行车沿东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铁立交桥东侧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同向行驶的魏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撞倒致伤,当即被送至医院治疗,201122日王某出院。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20101224日,王某向市人劳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认定工伤”,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住院病历材料各一份。市人劳局依法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王某进行了询问,于201138做出20110053号《蚌埠市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王某所在药业公司不服诉讼来院。

另查明:王某户籍所在地在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一路,王某的孩子在市解放一路小学上学,平时其妻子带孩子在该房屋居住。王某在李楼乡山王村承包有土地、鱼塘,平时均在李楼乡山王村和其父母居住在一起。

【分歧】王某所在药业公司认为:王某受伤所发生的时间不是下班回家所需的正常时间,公司在华光大道1185号,王某家在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一路,王某下班时间为1902分,发生事故时间为2020分许,王某途中不需要这么长时间;另外,王某发生事故并非处于“上下班途中”,王某家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一路,发生事故在东海大道高铁立交桥东侧,不是在回家途中,而是从事了其他活动,不属于工伤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王某从单位下班回李楼乡山王村,骑自行车沿东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铁立交桥东侧时,被摩托车撞倒致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责。王某在李楼乡山王村有住房,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一路是王某住所,但该住所并非王某唯一住所,其位于李楼乡山王村的住所亦是其经常居住地。因王某收入有限,其大部分时间还是住在李楼乡山王村干农活,补贴家用。事发前王某和其父母居住。其在龙子湖区解放一路也有住房一处,王某的孩子在市解放一路小学上学,平时其爱人带孩子居住,一般周末时回李楼乡山王村居住。故认定王某下班后骑自行车回李楼乡山王村就是回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和地点表明其就是在下班途中受伤,遂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评析】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下班途中受伤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秘〔2004222号)“在上下班途中”一般应从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所需时间三个方面进行理解。行程路线是指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间相对合理路线,居住地点包括单位提供的住地和本人常住地,或与上述住地同一城区的临时居住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住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2008〕行他字第2号)精神,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要从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进行理解,居住地点并不是仅指户籍所在地,而是包括本人常住地,王某平时均在李楼乡山王村居住,下班后骑自行车回李楼乡山王村发生交通事故,就是在下班途中受伤,故市人社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作者单位:蚌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