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以案释法
交通意外事故致伤,交强险如何赔偿
作者:薛铁   发布时间:2012-02-16 19:44:1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的一天,王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在运货途中,车辆的左侧后轮胎轧到一块石头,石头蹦出将在旁边行走的行人李某腿部砸伤,治疗花费12000余元。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作出了双方均无责任的认定。双方协商后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而变型拖拉机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称因投保车辆驾驶员无责,只应承担交强险限额的10%,李某诉讼至淮上区法院,加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总共主张28000余元。

    淮上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同意按交强险限额进行赔偿,并就李某的损失与其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某医药费10000元,其余损失6000元,合计16000元。

    法官说法:

    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确定肇事双方责任比例的重要证据。交通事故责任阐明的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存在的过错和应承担何种责任,而不问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当事人应否赔偿以及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款中一般规定按“事故责任”来确定保险公司应在何种限额范围内承担,此时保险公司往往将赔偿责任理解为事故责任,但格式保险条款有争议时,应当做出有得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应按赔偿责任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其适用前提应为原告存在过错。它确立了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此案中,因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淮上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