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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应征得保证人同意
作者:葛怀燕  发布时间:2012-02-23 14:53:02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中,债务的转移应当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2009年9月3日,刘某某以购房为由,向原告某农村合作银行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月利率、还款期限及各自权利、义务等。陈某为刘某某的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后借款期满前,刘某某病故。2010年3月27日,尚某某以刘某某配偶身份向原告书面提出申请,要求给予贷款延期及减免贷款利息,并承诺同意由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同意。但在借款到期后,尚某某并未按约偿还。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尚某某与保证人陈某共同偿还所欠借款本息。经查,尚某某非刘某某合法配偶,两人系同居生活关系。

    【诉讼焦点】:第一种诉讼观点为:尚某某与刘某某虽非合法配偶,但二人 同居生活,现刘某某已死亡,其承担债务的行为不应视为债务转让,保证人对原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诉讼观点为:尚某某承担债务的行为,因其与刘某某并非合法配偶关系,应视为债务转让。该债务转让应当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按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因债务人死亡,经原告同意,由尚某某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偿还,但尚某某并非债务人合法配偶,其偿还债务的行为不是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而应为债务转让,依据上述规定,债务转让应征得保证人陈某的同意,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对保证人陈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