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成吉思汗
【分歧】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潘某某、邵某某、徐某某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获取他人计算机储存的网络游戏币,出售牟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潘某某、邵某某、徐某某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是为了盗取他人计算机储存的网络游戏币,出售牟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唤灰住⑵诨踅灰椎韧?缃鹑诜?竦纳矸葜と现ば畔⑹?橐陨系模唬ǘ?┗袢〉冢ㄒ唬┫钜酝獾纳矸萑现ば畔⑽灏僮橐陨系模唬ㄈ?┓欠ǹ刂萍扑慊?畔⑾低扯??ㄒ陨系模弧??薄P形?朔欠ɑ竦盟?说挠蜗氛撕藕兔苈耄??仙鲜龇?商蹩畹墓娑ǎ?裙钩煞欠ɑ袢〖扑慊?畔⑾低呈?葑铩6?景傅谋桓嫒嗽诨袢∮蜗氛撕藕兔苈牒螅??胨?说挠蜗氛撕牛?匀∷?说挠蜗繁遥?酵?缃灰灼教ㄉ辖?薪灰祝?匀换袢∷?说挠蜗氛撕藕兔苈耄?俏?饲匀∷?说挠蜗繁遥?湫形??惫钩煞欠ɑ袢〖扑慊?畔⑾低呈?葑铩⒌燎宰铮?κ羟A?福?褚恢刈锎Ψ!W酆仙鲜銮榻冢?桓嫒死钅衬车热说男形??钩傻燎宰铩?/SPAN>
(作者单位:蚌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