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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作者:沈洪金 章鸿雁  发布时间:2012-02-24 01:01:19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1年2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中党、陈中移、陈中打兄弟因与同村村民赵万玉有矛盾而邀集崔佰强(另处)等人,驾驶两辆机动车窜至赵万玉家进行报复,被告人陈中移驾驶小货车以货车尾部将赵万玉家的卷闸门撞开,被告人陈中党、陈中打等人蒙面持刀、棍闯入屋内,将屋内的电视机、电脑显示屏、洗衣机、铝合金柜台等物品进行砸毁。后被告人陈中党、陈中打等人又窜至赵文学(赵万玉父亲)家,强行进入屋内将电饭锅等物品砸毁。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计4712.5元。

   【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陈中党、陈中移、陈中打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中党、陈中移、陈中基于报复聚众持械打砸被害人赵文学、赵万玉家财物,应以聚众斗殴罪对三名被告人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中党、陈中移、陈中打邀集他人只对被害人家的财物进行了打砸,但并未对人实施殴打侵害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虽然被告人陈中党、陈中移、陈中打家过去与被害人赵文学、赵万玉家有矛盾,但事发当晚双方并未发生任何矛盾,三名被告人邀集他人无故打砸被害人家的财物,并造成47012.5元的损失,数额较大,已达到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对三名被告人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均是从原刑法中流氓罪分解出来的新罪,实施上述两种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均应体现为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客观上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侵害或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而本案三名被告人及其同伙打砸被害人的财物不仅因被告人与被害人两家事前有矛盾在先属事出有因,且被告人及其同伙毁损的财物是特定人的财物具有特定性,并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客观事实,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特征,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三名被告人定罪处罚。

    编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一)各被告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其最典型的客观方面特征是双方各自纠集多人进行互殴对打,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实践中,聚众斗殴大多表现为不法团伙之间处于报复。争霸等冬季,成邦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斗殴,不仅参加人数多,而且双方实现通常都有一定准备,互相侵犯对方的意图和动机较为明显。聚众斗殴罪的认定,还要求双方都有非法侵犯对方的意图,均是积极主动参与斗殴。

   (二)各被告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也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1997年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由于寻衅滋事罪中包含着“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方式,因此,本罪在表现形式上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二者可以从下方面区分。

    首先、两罪侵犯的法益(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人的财物;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秩序,侵犯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

    其次、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非法毁损他人财物,使他人财物的价值贬损。而寻衅滋事罪主观上不是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的目的,通常是蔑视法律、道德、耍威风、逞强斗狠、欺负弱小等。

    再次,从行为产生的原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但寻衅滋事则刚好相反,往往事出无因。并且这里的“因”应该是客观实际存在的。在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案件都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的被害人说了自己坏话或做了对自己不利的事更有甚者只是纯粹看不顺眼不分青红皂白的找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而上述种种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

   (三)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首先,在本案中系被告人陈中党、陈中移、陈中打单方邀集多人对被害人的财物进行打砸毁损,并没有出现双方互相斗殴的情形,因此本案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次,三名被告人及其同伙打砸被害人的财物是基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两家事前发生过矛盾,事出有因,而且各被告人及其同伙毁损的财物是特定人的财物,具有特定性。因此本案不构成事出无因、侵犯不特定对象、扰乱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罪。综上,本案三名被告人系基于报复,且毁损的财物具有特定性,并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客观事实,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因此,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特征,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三名被告人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