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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摧枯树伤行人 路政可否不赔偿
作者:王尔朋   发布时间:2012-02-28 11:12:54 打印 字号: | |
 问题:

    因风摧折省道旁枯树砸伤行人,路政不赔偿行不行? 

    案情:

    近日,五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狂风刮倒道旁枯树,砸伤路上行人引发的赔偿案件。

    2011年4月10日下午5:30原告林坤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五蚌公路S34km西20m处,一阵风过,公路南侧一颗树木突然折断,刚好砸到原告,致原告手掌骨折,原告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2663.60元。

    事后,林坤找到公路部门,要求对其损害进行赔偿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公路部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计108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进行细致导调解工作,促成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3000元,案结事了。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该款规定,路政部门作为省道的行政管理机关,对路旁的树木负有管理责任,对路旁树木折断造成行人损害的,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五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