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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确认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12-03-06 14:52:24 打印 字号: | |
   [案情]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于1966年7月在被告安徽电力怀远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处参加工作,2006年10月退休,工龄应为41年,但被告安徽省电力公司蚌埠供电公司在给原告的退休通知中,认定原告的工龄为36年零1个月,并以此为标准计算原告的退休待遇。被告核算原告的工龄严重失实,核发给原告的养老金也低于实际应得的退休待遇,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两被告确定原告的工龄为40年零3个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怀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安徽电力怀远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蚌埠供电公司关于确定工龄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王立明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分析] 劳动者的工龄确认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参照1987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窒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工龄问题不属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管辖范围,可由法院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主管部门妥善解决。但这并不等于法院就不能确认劳动者的工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某些诉讼请求如经济补偿金等是以工龄的确认为计算前提的,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劳动者的工龄作为事实查明。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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