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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抚养费的父亲为何得到支持?
作者:章鸿雁  发布时间:2012-03-12 09:12:5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张芳芳和杨宏亮1990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开始争吵、厮打。1992年8月,张芳芳生下儿子取名杨洋,家庭气氛暂时得到缓和。2010年9月,杨宏亮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怀远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杨宏亮告诉法官他和妻子一直性格不合,为了孩子有个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两人才一起生活近20年,现在孩子已经考上大学,他想结束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但张芳芳不同意离婚,承办法官考虑到他和妻子结婚多年,还有个儿子,没有判离。可是,在2011年10月,杨宏亮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张芳芳这次同意离婚,在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后,提出儿子要和她一起生活,并代表儿子要求杨宏亮支付儿子的学费和生活费。开庭时张芳芳称,儿子在2010年9月份上了大学,每年需要学费、生活费10000元。现在儿子还不能独立生活,请求法院判决杨宏亮支付儿子杨洋大学期间的学费和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但杨宏亮认为,父母只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儿子已经成年,并且有劳动能力,以此他不应当支付儿子杨洋的学费和生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但对于正在读大学或者已经工作的成年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除非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并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最终,法院判决杨宏亮和张芳芳离婚,杨宏亮无须支付杨洋的学费和生活费。

    法官说法:夫妻离婚后,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和没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孩子和母亲一起生活,父亲就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而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等。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杨洋没有满18周岁,或者没有劳动能力,那么张芳芳要求杨宏亮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就没有问题。但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是,杨洋已经成年,他不但有劳动能力而且正在接受高等教育。这时父母是否还须抚养他,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而要有父母本人来决定。或许有人还有疑问,张芳芳要求杨宏亮支付儿子的学费和生活费,也是有据可循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里规定父母离婚时,在一方有能力的情况下,就要给仍在学习读书的成年子女,支付相应的学费和生活费。法院为什么没有按指导意见判决呢?指导意见的颁布时间是1993年,那时我国还没有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子女读大学的各种费用只能来源于父母,在当时看来这条规定是合理的。但从2000年起,助学贷款在全国高校已经普遍实行,作为成年人可以通过助学贷款、助学金等方式完成大学学业。因此,在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便限定了子女在学校里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才能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