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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内雇主自担责 交强险外雇员连带赔
作者:张瑞菊   发布时间:2012-03-13 10:45:47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主作为事故车辆的车主,因其没有为自己的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损失则只能由雇主自行承担,不能由有重大过失的雇员来连带分担,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雇员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2011年10月25日18时30分,殷夫春驾驶朱松所有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沿省道S1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02KM+980M处向左转弯时,与驾驶的相对方向行驶的皖LMW15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徐大伟及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王莉花受伤住院、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起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固公交认字【2011】第1104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夫春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徐大伟被紧急送到当地医院救治一天后,情况严重又转至宿州市立医院治疗。经诊断,徐大伟的伤情为:(1)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2)右足第一跖骨粉碎性骨折;(3左胫骨开放性骨折;(4)左、右小腿软组织开放性挫伤。住院治疗好转后出院。徐大伟住院23天,共花去医疗费44811.65元,殷夫春支付了2000元,朱松支付了3000元。另查,事故车辆的车主是朱松,殷夫春在朱松的工地帮其开挖掘机,两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事故车辆系无号牌的四轮拖拉机且无保险。

    【审判】:

    固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均认可,朱松虽称殷夫春只是在其工地玩,本院认为其辩称不符合常理,因为殷夫春作为一个成年人,不可能多日在朱松的工地上玩,且两被告之间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在没有得到朱松允许的情况下,结合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殷夫春私自开车的盖然性较低,故本院认定两被告之间是存在雇佣关系的,且事故的发生是在朱松的施工工地,殷夫春驾驶车辆的行为是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并没有超出职务范围之外。另外,殷夫春作为一个持有G型驾驶证的专业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应该知道该行为很可能会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过错明显,交警部门认定殷夫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违章行为的性质、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应认定被告殷夫春在履行职务行为中有重大过错。朱松作为事故车辆的车主,因其没有为自己的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徐大伟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损失则只能由朱松自行承担,不能由雇员殷夫春来连带分担,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殷夫春负连带赔偿责任。

    固镇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松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大伟各项损失24640.41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13天×92.07元/天、护理费23天×75.5元/天、交通费500元、车损2000元);

    二、被告朱松在交强险外赔偿原告徐大伟各项损失42801.65元〔(医疗费34811.65元+住院伙食补助及营养费690元 +车损9680元+评估费820元+施救费1800元),扣除被告殷夫春已付的2000元、被告朱松已付的3000元〕,被告殷夫春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大伟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两项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评析】:

    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到一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两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用关系;2、如存在雇用关系,雇员殷夫春在雇用活动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3、雇主与雇员在肇事车辆未投保的情况下责任的划分。

    一、朱松与殷夫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在农村,雇佣关系的成立一般是口头形式的,在本案中亦是这样,虽然朱松否认雇佣关系的存在,称殷夫春只是在其工地玩耍,也申请了几位证人进行出庭作证,但我们认为这不符合常理,且几位证人的证言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也与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后对朱松的调查笔录相矛盾。所以,在本案中,虽然殷夫春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与朱松之间雇佣关系的存在,但我们从本起事故的原因、经过以及其他方面的材料可间接的肯定:朱松和殷夫春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二、殷夫春在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的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本案中殷夫春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本案中又一个关键之点。

    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殷夫春作为一个持有G型驾驶证的专业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应该预见到该行为很可能会造成事故的发生,却因为自己的疏忽没有预见到,其过错明显,交警部门认定殷夫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违章行为的性质、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应认定被告殷夫春在履行职务行为中有重大过失。

    三、在交强险内由朱松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外由殷夫春与朱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执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统一基础费率和统一保单条款,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该险种。

    交强险的法律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第三人利益的社会公益性和权益平衡性的特点.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

须履行这一法律义务投保交强险。以对本车人员和不特定第三人可期待利益予以法律保障。否则,肇事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自已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相应责任。即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理应自行承担。

    朱松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未按照法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致使徐大伟在交强险内的损失没有得到保障,这是朱松违反法律规定所导致的后果,所以徐大伟在交强险内的损失应该由朱松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外的损失,因为殷夫春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的责任,本应由朱松承担无过错责任进行全部的赔偿,可是由于殷夫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的过失,所以这部分的损失由朱松和殷夫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固镇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