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以案释法
本案被抚养人生活费该不该赔
作者:王隽林  发布时间:2012-03-16 14:21:00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王某驾驶的燃油机车被柏某驾驶某公交公司所有的公交车撞伤,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柏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此外,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均在保险期内。经鉴定,王某构成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王某将某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王某认为,原告的伤构成伤残,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以原告的伤只是十级伤残,不能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故不同意赔付王某诉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分歧意见】

交通事故中伤残等级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共存在四种观点:

一是两段分级赔偿。即伤残等级为一至三级的,视为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四至十级的,套用伤残等级系数,即十级的视为丧失10%的劳动力、九级的视为丧失20%的劳动能力…四级的视为丧失70%的劳动能力;

二是参照工伤程度鉴定,将一至四级和五至六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范围,按照100%和80%比例赔偿,对七至十级伤残的,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是即便有伤残等级评定结论,但未经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四是直接按照伤残等级,死亡或者一级伤残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100%,二级赔偿90%……十级赔偿10%。

【法理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目前关于六级以下的伤残等级是否需要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操作也不一样,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交通事故中计算受害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一般方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根据以上规定,判断是否需要支付扶养费是以丧失劳动能力标准,不是根据伤残等级为标准。受害人因伤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条件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这就明确排除了只要受害人因伤致残就要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错误认识。但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应根据什么标准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关系如何,对此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依据2003年9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颁布《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执行,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受害者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可以参考《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还可以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工非因工伤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明确规定,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本标准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的1-4级和5-6级伤残程度分别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以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受害人伤残程度必须达到1-6级,才考虑被抚养人生活费,7-10级一般不宜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伤残7-10级受害人经劳动能力丧失鉴定确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则可以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该案王某伤残等级虽然达到十级,但未经劳动能力丧失的鉴定,故笔者认为不支持受害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淮上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