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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运用执行和解
作者:孟明轩  发布时间:2012-03-16 14:34:17 打印 字号: | |
            我们在执行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和解协议内容比较广泛,可操作空间大,正确运用执行和解可以带来双赢,是值得提倡的一种执行手段,但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执行和解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条件就是和解协议得到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已为法律所确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条法律规范从反面肯定了和解协议的效力,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和解协议,不是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并且规定了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即仍要执行原判决。关于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不得存疑。

  二、执行法官不得强势介入执行和解。尽管和解协议须经过司法程序确认,但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这种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受法律保护。执行人员如果强势介入和解,以和解之名行调解之实确实不妥,但可以善意说服动员,进行必要的辅助工作,并依法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体现了法院的程序公正。

    三、执行和解中引入担保机制。和解协议往往是申请执行人做出让步后达成的,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申请人权益的实现,可以在和解中让被执行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对被执行人形成一定的压力,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四、关注并监督和解协议履行情况。执行和解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没按协议履行义务,应积极督促其履行。对于那些恶意拖延或逃避执行的应立即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不能让老实人吃亏。如果在部分履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则已履行部分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已完全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这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也不能再依职权执行。

  总之,正确运用执行和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当前法院执行难问题。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