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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12-03-16 14:37:41 打印 字号: | |
    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者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佣合同社会化的产物,是雇佣合同随着社会经济和大工业生产的发展导致其意思自治被弱化而法律强制性被扩增的衍生物。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均属给付劳务合同,但劳动合同更强调一方的有偿劳务的给付是在高度服从另一方的情形下进行,这就是劳动合同中所存在的从属关系。这种从属关系的存在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不矛盾。提供职业劳动者有平等机会考虑合同的订立,而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法定化、强制化则更使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及权益获得有效保障。一旦合同成立,劳动者就必须服从雇佣者的劳动指挥权。

    据此,应参考如下标准区别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

    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固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在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于劳动法律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雇工等。

    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属不同的部门法,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民法和劳动法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审理雇佣关系的纠纷中,只能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的纠纷中,则应首先适用劳动法律,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时,才可适用民法制度。

    第三,法律干预的程度及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法律中更多地体现出了国家的强制性、干预性以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如法律对劳动者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均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作出变更。而在雇佣关系中,法律更多的体现出的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制性规定与干预性较少。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