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应参考如下标准区别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
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固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在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于劳动法律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雇工等。
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属不同的部门法,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民法和劳动法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审理雇佣关系的纠纷中,只能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的纠纷中,则应首先适用劳动法律,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时,才可适用民法制度。
第三,法律干预的程度及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法律中更多地体现出了国家的强制性、干预性以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如法律对劳动者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均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作出变更。而在雇佣关系中,法律更多的体现出的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制性规定与干预性较少。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