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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12-03-19 08:50:44 打印 字号: | |
    [案情]原告邵某于1984年2月进入被告某新华书店工作,双方于2007年11月6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2008年12月20日,被告作出某新(2008)9号《关于终止邵某劳动关系的决定》文件,决定:某新华书店与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20日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并向邵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邵某不服决定,向怀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5月16日作出[2009]怀劳仲裁字第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撤销某新华书店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的某新(2008)9号《关于终止邵某劳动关系的决定》;2、驳回邵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邵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撤销被告作出某新(2008)9号《关于终止邵某劳动关系的决定》;2、被告为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等。

    [判决]就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是独立于社会化劳动保障系统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属社会统筹性质,且邵某与被告某新华书店于2007年11月6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未就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约定,因此,邵某主张某新华书店应当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不能予以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

    [分析]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购买住房公积金的请求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

住房公积金是与房改政策有关的职工福利待遇,属于国家政策范畴,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约为由要求补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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