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杨某与王某的关系是雇佣关系,现杨某在履行职务时受到伤害,理应由雇主即房主王某来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和刘某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而刘某和王某之间的关系则为承揽关系,承揽人发生劳动事故,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一般不承担责任,因此,杨某在装修过程中受到伤害,理应由雇主刘某来承担责任,王某对此并无过错,所以并不需承担责任。
点评:两种意见所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确认上述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我们知道,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而承揽则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就这二种合同而言,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这两种关系在实践中存在着难以区分的情况,这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挥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不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就本案而言,王某和刘某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劳动工具由刘某自备,王某并不定期给予劳动报酬,而是在刘某交付整个工作成果后再一次性给付报酬。从以上来看,刘某和王某的关系可以认定为承揽关系,而刘某和杨某之间则不然。杨某在工作中必须服从刘某的控制和支配,刘某则每天给付50元的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从属关系,这显然属于比较典型的雇佣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刘某对杨某在装修中受到的伤害毫无疑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