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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人民群众读懂身边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新解
作者:张永俊  发布时间:2012-03-26 16:41:23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人民群众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纠纷,包括刑事官司纠纷、民事官司纠纷以及行政官司纠纷,其中尤以民事官司纠纷最常见,也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当然知道民事官司纠纷分为哪几大类,可是普通人民群众呢?既然不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的分类,那么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自然就不懂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不知能不能向法院起诉此类侵害行为或该找法院按个具体庭室解决。为了便于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本文将以回答人民群众问题的形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侵权责任法》,展示如何化解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困难,同时扩大司法宣传,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我享有的民事权益有哪些?

    答:根据现行的宪法、法律,公民的民事权益基本可以划分为物权、债券和人格权等。其中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即当你所拥有的财务(包括一般家用物品和房产)被他人非法卖掉、使用或作为担保物时,你可以要求他返还财物、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俗话就是“我的东西你不准碰,否则你得承担法律责任”;债权是指你对他人所拥有的请求 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包括违约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债务,俗话就是“你不遵守合同内容或我的人身财产收到你的侵害,我可以请求法院判你赔偿我的损失”;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与隐私权等,俗话就是“你的行为导致我精神上受到损害,你就得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以上简要介绍了公民所享有的哪些民事权益,有些群众就说了,权益分类我知道了,但如果我要起诉的话,要做哪些事情,我还不知道。鉴于此,下文将以《侵权责任法》为例,解析权益受到损害后如何起诉。

    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几种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即要不要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

    答:《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三种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三、这三种归责原则的举证责任怎么划分,即哪些需要我自己告同时还得证明对方有过错?

    答:1、采用上述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需要你起诉的同时收集对方有过错,若不能将判你败诉;

    2、采用上述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案件,你在起诉时可以选择收集性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此时如果对方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你将胜诉;

    3、采用上述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不需要你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如果对方不能提出此类案件的免责事由,你就能胜诉。

    四、《侵权责任法》中那么多类型的案件,如何记住哪些案件采用哪种归责原则?

    答:的确,《侵权责任法》中案件的类型很多,纷繁复杂,但我们可以用形象的口诀去记忆,例如:

    1、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案件——”无病园工脱占抛”,可记为“无病员工脱战袍”,即没有病的员工将自己的战袍脱下来了,具体为:

    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病——医院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过错推定在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园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工——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占——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抛——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监环机动险塌陷”,即开坦克监管环境很机动但险些造成桥梁坍塌,具体如下:

    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环——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  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险——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类型(过错、无过错推定责任案件中的过错类型) ——“教销限管借近道”,也可记为“叫嚣限管借近道”,即叫嚣着这条路属于我的管理权限不让过,没办法只好借近道。

    教——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销——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管——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进——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道——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侵权案件中有哪些减轻责任或免责事由,还有哪些类型案件一旦侵权事实发生行为人必须承担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中》的减轻责任或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被害人的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第三人原因——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5、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但仍有一些类型案件,行为人明显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强制性的不设免责事由,具体如下: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六、有时候一个行为人单独承担责任力不从心,有没有相关的第三人承担补充责任呢?

    答:有几类案件是可以由相关的第三人承担补充责任,诸如:

    1、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者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教育机构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七、有没有一些类型案件,为了尽量保证受害人的诉权,允许受害人可以选择向谁追偿?

    答:有,《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四种类型案件:

    1、产品缺陷侵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医疗用品侵权——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3、环境污染侵权——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饲养的动物侵权——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文献,如何让人民群众了解并熟悉相关法律条文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本文试着从解析《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探讨如何化解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困难,同时进一步扩大司法宣传,希望能为祖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尽一份绵薄之力。

(作者单位:固镇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