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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必需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12-03-29 09:31:30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孙某于2010年在被告怀远县某轮窑厂工作。2010年12月30日经原告与被告双方结算,除已给付的工资款外,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2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人民1200元。怀远县人民法院遂立案受理。

    [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是否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应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劳动仲裁是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对此也做出明确规定。据此,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劳动报酬问题经结算由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欠条的,劳动者仅就拖欠劳动报酬问题依据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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