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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屋,法院能否予以执行
作者:吴刚  发布时间:2012-04-11 16:00:27 打印 字号: | |
    如果查明被执行人除一处居住房屋以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该如何进行?针对这种情况,有相当一部分执行法官会感到困惑,还有一部分执行法官即使敢于第一个吃螃蟹,也会因为困难很多而无法将执行进行下去。

    前不久,怀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范某申请执行周某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周某除禹都雅苑有一处房产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怀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们果断地对此处房屋进行了查封。在查封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妻子情绪很激动,她对执行法官嚷道:“你们尽管查封吧,你们就这么大权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你们不能拍卖、变卖我的房子。”为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执行法官极力稳住其情绪,告知其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在第七条接着又规定,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以上两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二是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以拍卖、变卖、抵债。被执行人虽然只有一处房屋,但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应参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虽然只有一处房屋,但明显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以“好变坏”、“大变小”、“近变远”的方式将其超出标准的房屋依法进行处置,用以偿还债务,但申请执行人应提供不低于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临时住房给被执行人居住。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