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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撞路中心电线杆死亡如何赔偿
作者:陶成  发布时间:2012-04-18 11:43:12 打印 字号: | |

 

    一个站错地方的电线杆把人”吃”了,到底谁应该为此事埋单?最终,五河法院判决4名被告在责任比例范围内,分别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那是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时针指向二十点十分,老张骑着一辆半旧无号牌摩托车,悠闲地行驶在一业园区A公司门前南北向水泥道路上。突然,只听“砰”的一声,老张重重地撞在一根立在道路中间的电线杆上,之后陷入重度昏迷,默默地走了。

    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力公司、工业园区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之后,老张家人与各方经过数次商谈赔偿事宜,均未果。无奈之下将电力公司、工业区起诉至五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主审法官反复地阅读着案卷材料,认真分析案件突破口。经过缜密思考,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认为原告起诉的侵权主体并不全面,于是依法追加建投公司(发包方)和建设工程公司(承包方)同为本案的被告。在庭审过程中,4被告“不甘示弱”,使出浑身解数为自己进行无责辩护。

    电力公司对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是认为不应该承担责任:线路架设在前,符合设计规范,且公司对路面的安全通行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设立明显标志的义务。

    工业区管委会认为,不是该道路管理人和所有人,且单位法定职能不包括道路的管理,因此对原告损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建投公司认为,公司不是事故发生地点和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方,因此,对该路段和电线杆没有管理义务。

    建设工程公司辩称:公司不是事故发生的责任人,施工人只应该对在施工期间造成的安全隐患承担责任,而该路尚未经验收交付,电线杆竖在路中间,不是公司施工所为,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庭审过后,合议庭数次进行认真地析探讨,对责任主体如何承担责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思考与衡量。期间,法官也曾多次召集4被告进行调解,诠释法理,明辨是非,试图促成案件调解结案,然而4被告仍然坚定自己主张,难以调和。

    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中,由于老张负有事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60?的损害后果,余下40%的赔偿责任,依法根据情况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电力公司作为该电线杆的所有人,明知因修建水泥路导致该电线杆已竖立在路面中心,在屡次被要求迁移的情况下,仍没有迁出,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本起事故的20?的赔偿责任。

    建投公司作为该段路的投资建设者,系路权所有者,在规划建设时,就应把路段上的电线杆等附属物迁移清除。但路面修建成后,却仍没有电线杆迁移走,最终导致交通事故,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事故的5?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公司作为该段路面的承建方,工程虽竣工,但尚未验收交付,仍有监管维护责任,明知路面中心有电杆,存在隐患,而不采取封堵路面等有关防范措施,而是放任通行,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事故的5?赔偿责任。

    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该园区的管理者,该路段的修建也主要是为园区服务,且是A公司进出必经路段。A公司是落户园区的企业,是其所服务的对象,路面虽未验收交付,公司已实际使用。其明知该路面中心有电线杆、有碍通行、存在事故隐患,而默许使用,也没有积极采取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确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事故的10?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电力公司、工业园区管委会、建投公司、建设工程公司分别按碑原告损失的10%、20%、5%和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收到五河县法院的判决之后,几被告无一上诉,迅速将理赔款全部履行到位。此案虽然未调解成功,但是经过法官详解责任,明确释法,判后答疑,虽是判决结案,同样达到了较为理想的法律效果。

(作者单位:五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