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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前财产保全的益处
作者:杨素梅   发布时间:2012-04-28 16:38:59 打印 字号: | |
    诉前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之一种,它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依法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最早采用诉前保全措施的是海事案件中的诉前扣船。随着经济的发展,诉前保全逐渐扩大到了民商事案件,如专利,商标侵权等案件等。诉前保全,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解决了当前人民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它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审判的严肃性有着积极的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申请对肇事车辆的保全在基层人民法院诉前保全案件中占有相当比重。以固镇县法院为例,2012年元月迄今为止,共受理并审结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7件,其中因交通事故保全肇事车辆的为12件,约占总数的71%。当事人在诉讼到法院之前,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请求法院在诉讼之前控制肇事车辆。这样,可以大大降低诉讼风险,使伤者的治疗费用、受损财产的赔偿得到保障,大大减少肇事责任方下落不明、变卖车辆、逃避赔偿的可能。 

    诉前财产保全除了对受害方是一种保障外,对法院的调解工作,对定纷止争也大有帮助,比如,一些从事营运的肇事车辆一旦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营运肯定受到影响,肇事方就会变得很积极,而不是拖、赖,以求尽快解决。典型的如我院审结的一起诉前保全案件即取得这样的效果。2012年3月6日13时50分许,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着小型轿车从省道101线唐南境内,与申请人孟某驾驶的两轮电瓶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申请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孟某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的肇事车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我院立案庭受理后,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立即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及时查封了被申请人张某的肇事车辆。由于张某的车辆是正在营运的出租车,张某很是焦急,在接到保全裁定书的当天便到法院要求和解解除查封。通过立案庭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张某赔偿申请人孟某医疗费用等三千元,并当庭履行完毕。申请人拿到了赔偿款,被申请人张某也开走了车辆,双方未经诉讼就解决了纠纷。

    对于肇事的外地车,如果不进行诉前保全,交警部门在对车辆进行扣押10日后就必须放车,这样很可能造成肇事司机逃跑,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都不利。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肇事车辆后,被告往往主动找到法院要求调解,这样不仅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同时还能够让肇事者及时取回车辆,尽量挽回损失;

对于一些政府公务用车肇事,一旦被采取保全措施,肇事方考虑到会给用车带来不便,在解决纠纷时,也非常积极。

    在审判实践中,除了因交通事故对肇事车辆保全的外,诉前保全措施的范围还很广泛,如一些借款合同纠纷对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房屋确权案件如能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败诉方当事人对房产的处理,避免胜诉方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有很多好处,使得一些简单纠纷可以不经过诉讼在立案环节就得以调解。所以,作为立案庭法官,我们要坚持能动司法,在立案环节就要加强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执行风险和诉前保全特别提示。当然,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证据保全意识不断增强也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数量逐年上升的因素之一。

(作者单位:固镇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