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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重磅治理“新型地沟油”
作者:杨贵莲  发布时间:2012-05-02 09:18: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由公安部统一指挥,全国六省市集中展开的查处制售“新型地沟油”行动获得重大突破,一举捣毁制售“地沟油”黑工厂、黑窝点13处,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0余名,现场查获“地沟油”3200余吨,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摘自《浙江日报》2012年4月4日)

    这种“新型地沟油”与以往被查获的由饭店泔水提炼生产的“地沟油”不同,它主要是由腐烂、变质的动物肝脏、皮肉经过简单加工后提炼出来的油脂。从炼油户到中间商再到正规的油脂公司,这种劣质油摇身一变卖到12500元/吨,比初始价高出两倍还多。巨大的利润空间让一些利益熏心的人顶风现身,不惜铤而走险制造、销售含有致癌物质的劣质油脂。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全文共修改3项罪名,新增7项罪名,其中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有修改后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新增加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通过对比可以看出:

    1、两种直接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高法定刑分别可达到无期徒刑和死刑,在这点上修正案并没有进行取消或修改;

    2、取消了罚金处罚比例的范围限制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同时取消单处罚金的刑罚;

    3、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条款上,除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外,只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即使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也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条款上,将 “造成严重后果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修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新增具有保留条款性质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处罚范围上更为广泛,力度也更大;

    4、新增“食品监管渎职罪”,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名的增加既满足了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诉求和审判实务的司法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定罪量刑的统一。

    2012年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重打击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

    修正案八的重磅出台和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严厉打击了各类食品安全犯罪,震慑了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者。但是作为“地沟油”的变异品种“新型地沟油”的粉墨登场,是否折射出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或是立法、执法环节出了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深究和探讨。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