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捷的网络通讯既加快了知识传播,也为侵犯著作权提供了便利。近年来,大量网吧被诉之法院,引起网吧行业无所适从,为此,我们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况为基础,总结分析该类问题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急剧上升。2003年,该市法院仅有一件涉及作品广播许可合同纠纷案件。2005年为2件,2007、2008年无著作权类案件,2009年受理知识产权类案件23件,其中,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1件,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20件,著作权类案件占到91.3%。2011年受理知识产权类案件66件,侵犯出版者权益1件,著作权权属纠纷44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5件,侵害作品复制权1件,著作权类案件占到92.42%。
2、著作权类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类案件占比不断攀升。2003年该市法院受理2件知识产权案件,著作权类案件1件,著作权类案件占比50%;2005年受理知识产权类案件3件,著作权类案件2件,著作权类案件占比66.67%;2009年受理知识产权类案件23件,著作权类案件21件,著作权类案件占比91.3%;2010年受理知识产权类案件20件,著作权类案件18件,著作权类案件占比90%;2011年受理知识产权类案件66件,著作权类案件61件,著作权类案件占比92.4%。
3、著作权类案件中多为网吧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2009年著作权类案件中,20件为网吧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占到该年度著作权类案件的95.23%;2010年度,13件为网吧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占到该年度著作权类案件的72.22%;2011年度59件网吧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占到该年度著作权类案件的95.16%。
4、原告取证方式固定、取证批量化。在某文化公司诉一批网吧侵权案件中,均是以公证的方式保全被告的侵权证据,且一份公证书保全同一网吧播放多部影视作品的侵权证据或一份公证书保全多个网吧的侵权证据。
5、系列案件多,维权向专业化、商业化方向发展。原告通常在某一时间段对多家网吧批量取证,其后根据取证时间先后批量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在某一阶段诉讼主体比较集中,出现同一权利人一次性针对几个甚至几十个被告提起的系列诉讼。
二、网吧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表现
1、网吧未经权利人许可自行收集影视作品,直接将影视作品复制、上传至网吧自建的服务器上,通过自制影片播放网站或软件在网吧局域网内传播影视作品。
2、网吧与影视作品提供者签订协议购买提供者提供的影片播放平台(例如网吧院线),通过该播放平台在网吧局域网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影视作品。
3、网吧从互联网搜索到的第三方免费视频播放网站在网吧电脑桌面上设置快捷方式,供网民快捷便利登录,并在线观看该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影视作品。
三、网吧侵犯著作权的主要原因
1、网吧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经济利益驱使播放未经授权的影视。在诉讼中,大部分网吧经营者并不清楚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认为其向上网客户提供影片播放并未侵权。同时在行业日益竞争下,为吸引客户,盲从别人从互联网上下载影视作品。
2、网吧未尽审查义务。部分网吧经营者仅知道比较何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价格和影视作品数量,而疏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的审查。一旦发生纠纷,则后悔不已。
3、提供者转嫁成本,提供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提供者通过其开发的播放软件平台许可网吧使用其控制的影视作品,为增加收益,不仅提供已获授权的影视作品,同时也提供未获授权的作品,增加网吧经营风险。
四、网吧避免侵犯著作权纠纷的对策
1、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鼓励人们创新,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制度设计。知识产权是绝对权一种,他人均有排除妨碍的义务。各相关单位均有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法院可通过送法进企业、巡回审判、发布知识产权白皮书、典型案例等引导网吧规范影视作品的传播。
2、向网吧协会发送司法建议函,加强行业协会的管理力度。建议网吧协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避免下载、复制等直接侵权行为,鼓励支持网吧向有经营资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购买。同时,建议网吧经营者在向第三方购买影视播放软件时,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经营者资质等,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3、依法确定网吧经营者的责任,支持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如网吧是向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者购买影视作品,且已经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可向原告进行释明,如其不申请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则导致其权益无法实现,可驳回其诉讼请求。如网吧在使用第三方免费视频播放软件时,如其并没有采取特别措施帮助、诱导上网者,可不支持原告诉求。
4、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平衡双方利益。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根据网吧经营规模、所处位置、营业收入,以及影视作品的影响度、播放档期等因素综合考虑赔偿额度,不应一概而论。同时也防止权利人维权向商业化发展,将案件作为其获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