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告在合同订立后,为满足药店经营场所需达70平米以上的文件要求,在装修过程中未经原告施某同意,擅自拆除承重墙体,违反了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施某与被告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租赁房屋内部被拆墙体恢复原状。
被告不服,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于2012年2月28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