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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迟不办产权证 开发商“被执行”违约金
作者:朱永正 葛洪乾  发布时间:2012-05-09 08:57:4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房地产开发商将开发的房屋卖出后,迟迟不能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按照合同约定要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责任。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两起因售房后不能依约办理产权证而被判给付违约金的案件。

    刘某、张某等人分别于2010年1月1日与蚌埠市政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政和公司将其开发的淮水小区两套各55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出售给刘某、张某,并约定: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逾期不办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后由于政和公司的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刘某、张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案经判决:蚌埠市政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刘某、张某分别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自2010年12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至房屋产权证实际办理之日的违约金。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政和公司拒不申报财产,经法院依法查询,未能查询到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传唤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到庭后,孙某仍不愿提供公司财产情况。后执行人员拟报请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时,孙某的态度即刻发生转变,主动联系其公司会计将两个案件共计4万元的违约金交到法院来,两个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两申请执行人见证了法院的执行过程,为感谢法院的快速执行,他们给执行法官送来了“执法如山 公正廉明”的锦旗。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