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局法官的耐心说教下自动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2009年7月1日,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五河县新天地商业广场,需要预拌混凝土,指定原告为本工程所需商品混凝土的独家加工企业。并于同日,授权其下属分支机构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天地项目部与原告五河县隆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五河县签订一份《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自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5月7日,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总价款达80415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支付原告混凝土款608750元,尚欠195415元至今未付。
五河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五河县隆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9541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付清,并从2010年7月7日起至还款完毕时止,对于所欠195415元支付延期付款额每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五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吉林省,案件承办人于立案当日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告知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以申请执行人履行的标的物存在瑕疵以及在价款方面存在异议为由,拒绝遵照执行。案件承办人告知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体现了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威严,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禁止参加招投标,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听后向案件承办人表示对该案的还款义务予以考虑,并愿意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案件承办人表示同意。
2012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五河县隆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随后,申请执行人五河县隆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五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结案证明,此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