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甲与丙签订协议,约定丙将一块集体土地临时提供给乙用作场地,使用期限为一年。协议约定甲在丙土地用地期间,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抵押、转让。2012年2月,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将上述用地转让给乙,同时甲在协议中声明:如因丙不让建设房屋,转让款退回。2012年3月,乙开始在上述土地上建房,刚下好地基,就遭到丙的阻止,给乙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而,乙要求甲退还土地转让费并赔偿损失。
【个人观点】
本案中,甲隐瞒重要事实使乙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合同构成欺诈,因而受害方乙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甲应当退还土地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民法上的欺诈,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瞒、掩盖事实真相,使对方当事人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合同。如自己没有处分权、没有履行能力却编造假情况、夸大履行能力,使对方信以为真,与之签订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了欺诈的含义: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此处的故意是指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因而合同的欺诈的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二、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的行为大多表现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陈述虚伪事实,如将坏的说成是好的;所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有义务想对方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欺诈通常表现为作为,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如对方了解情况时,避而不答或者含糊其辞,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
三、因果关系上,一方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而做出了意思表示。一方做出的意思表示与对方当事人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即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而造成另一方的错误认识,导致错误的判断,而做出了欺诈一方所期望的意思表示。当然,欺诈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本人实施,也可以由其指使他人实施,如现实交易中的各种“托”就是由他人指使。
本案中,甲在明知其从丙租赁用作场地的临时用地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抵押、转让的情况下,并没有向乙告知,属于隐瞒事实情况的行为。同时,为了达成转让土地协议故意做出承诺:如因丙不让建设房屋,转让款退回。这一承诺对乙的意思表示有实质性的影响,致使原告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所以,甲应当退还土地转让款,并应当赔偿因建房造成的损失。
(作者单位:固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