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上午9点,主审法官就该案在庭审前组织原告李某与被告之一黄某进行调解。初次调解很是顺利,原告同意被告黄某、陈某于2012年7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但是之后原告李某却突然犹豫起来,坚持要先开庭再谈调解事宜。
庭审后承办法官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再次组织调解,并对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以及可能会涉及到的执行程序等逐一进行了细致的解释。一番耐心讲解后,原告同意按照庭审前的调解意见与被告了解纠纷。但是出乎审判人员意料的事情又发生了,在书记员按照诉讼程序要求原告在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上签字时,原告李某却再一次犹豫了。“调解结案等于又多了一道程序。如果被告不还钱,我还要再跑一趟法院。还是判决书的震慑力度大。”原告的犹豫究其根源在于他内心里对“调解”二字的认识错误,认为调解就等同于私下解决,没有法律效力,不如判决书的力度大。无奈之下,主审法官只好请出庭长一并参与调解,最终原告李某心甘情愿地在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此借贷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其实,由于在现实中人的法律认识水平存有差异,不仅仅限于本案原告李某对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效力存有误解。那么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在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度上是否真的不同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可以探讨:
1、在结案方式上,调解书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法院进行调解而做出的结案方式。而民事判决书则是在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法达成一致、合法的调解意见后,由法院行使职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直接作出的裁判文书。
2、在生效时间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其中有四类案件: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则在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在法律效力上,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拒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别要强调的是,法院调解不同于当事人诉讼外的调解,它具有诉讼的性质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所采取的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这种方式简便、快捷,不仅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而且更容易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