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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不服提起民事诉讼,劳动者应否提起反诉
作者:颜波 王辉   发布时间:2012-05-23 09:38:33 打印 字号: | |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5月,邵某向怀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怀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邵某的请求, 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怀劳仲裁字第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 某新华书店在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邵某缴纳2009年以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2. 某新华书店在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邵某支付2009年至2010年4月工资22912元;3. 某新华书店在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邵某支付2009年至2010年4月期间节假日加班费1875.2元;4.驳回邵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新华书店对怀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2010)怀劳仲裁字第05号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不支付邵某自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工资元和节假日加班费。邵某辩称其自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一直在谋新华书店工作,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怀远县劳动局仲裁委员会(2010)怀劳仲裁字第05号裁决。

   (一)分歧

    本案在合议庭评议时一致认为,某新华书店作出关于终止邵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已依法撤销,邵某自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一直在原告处原来岗位按原来的班时坚持工作,原告某新华书店应当向邵某支付工资。因邵某自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前一直在原告处从事营业员工作,其工作班时系半日循回制,某新华书店未提交证据证明邵某在此期间有请假或者安排休息的情节。据此驳回某新华书店的诉讼请求。但对邵某的答辩意见“维持怀远县劳动局仲裁委员会(2010)怀劳仲裁字第05号裁决”的处理存在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某新华书店向本院提起诉讼怀远县劳动局仲裁委员会裁决自然不生效,无需对该裁决进行审查且邵某未提起反诉,故对邵某该项答辩意见本院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因某新华书店向本院提起诉讼,导致怀远县劳动局仲裁委员会裁决自然不生效,如果避开邵某的仲裁请求行经判决,势必导致劳动者的利益不能受到保护。

   (二)笔者的观点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本案属于民事一审诉讼程序,某新华书店向本院提起诉讼怀远县劳动局仲裁委员会裁决自然不生效,无需对该裁决进行审理,也无权对该裁决进行审查。如果对邵某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

    2、因邵某未提起反诉,本案应紧紧围绕某新华书店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如果对邵某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势必导致审理程序违法,裁判不公。本案中某新华书店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邵某应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邵某提起的反诉要求与本诉有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邵某提起反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分析,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提起民事诉讼,劳动者应提起反诉。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