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雇员欧某本是某通讯器材店的收银员,每天在收取营业款后都会把钱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但是由于疏忽大意,存钱路上钱财被盗,雇主诉至法院,最后欧某只得赔偿雇主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石某为某通信店店主,被告欧某是其雇用的收银员,具体工作就是经营手机、代收入网交费、清单填写,并将其当班时收取的营业款按照原告的要求存到指定的邮政储蓄所账户。2009年6月19日12时15分左右,被告骑自行车将18日、19日当班时收取的营业款7980元去邮政储蓄所存款途中,被他人拉开背在身上的背包,将背包内的钱包偷走,钱包内有营业款7980元和交款票据等物品,被告电话通知了石某并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欧某作为原告聘用的营业员,其职责是当班时除从事入网、交费、收费、清单填写等工作外,还应将其收取的营业款安全地存到邮政储蓄所。被告对其负责保管的营业款应负有比普通商品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妥善保管职责。原告作为被告的雇主,应考虑到聘用的工作人员通常都是一个人去邮政储蓄存款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但原告因疏忽大意或认为不会出现危险导致营业款7980元丢失。按过错原则,对丢失的营业款7980原告和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判决被告欧某付给原告石某营业款1990元。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付一半。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诉至中院,中院认为本案属于债权纠纷,应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石某作为雇主,安全管理措施没有主动尽到,为营业款被盗埋下隐患,过错较大,欧某在主观上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之责,客观上由于雇主对营业款的存缴安全管理措施存在隐患,则营业款被盗,欧某亦无法避免。据此石某承担主要责任,欧某承担次要责任。变更判决如下,欧某给付石某营业款3192元。诉讼费50元石某承担30元,欧某承担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石某承担30元,欧某承担2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欧某,被执行人欧某同意每月分期付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