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也有人就是欠钱不还让人头疼,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就执结了这样一起欠钱不还的案件。
法院查明,2008年2月12日,被告夏某立下欠条给原告訾某,欠条载明欠款金额、时间,并写有欠款人姓名。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欠款10000元,并提供欠条予以证明。因被告未到庭质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归还欠款。遂判决被告夏加前欠原告訾某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还清。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联系了被执行人夏某,夏某却一直推推拖拖不愿履行,执行法官当机立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夏某的银行账户,直接扣划执行款100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