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安全生产时刻牢记,疏忽大意后悔莫及”,在建筑工地上经常能够看到的警示语,它提醒着人们时刻都要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可偏偏就有人不听劝阻,做出让人惋惜、追悔莫及的事情。近日,五河县法院就执结一起工人作业被电击身亡的赔偿案件。
王某建设住宅将工程发包给马甲承建,双方口头约定包工不包料,即马甲只负责工程的土建部分。马甲系农村村民,本身并无建筑许可证和建筑资质证书,通过雇佣一些农民工组成施工队,为工程施工,在为王某建房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吊车运送混凝土。经人介绍马甲使用孙某的吊车,价格是每间房一百元。五河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给建房施工现场安装电表等用电设备,为吊车提供电源。2009年9月12日,施工队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孙某负责开吊车。马乙、马丙负责在一楼楼顶平台接吊车的吊斗吊上来的混凝土。下午14时30分左右,孙某开着吊车将一斗混凝土送到一楼楼顶,马乙、马丙两人上前去接吊斗放料子,在放完料子吊斗上升时因吊车漏电,两人被点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雇员所受损害结果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马某在履行雇主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过错责任的各方行使追偿权。孙某使用非法改装的吊车,电缆线老化破损,施工前没有检查安全防护,在外接电源时未使用吊车原配的漏电保护器,直接将外接的电源接到吊车电动机上,造成380V外接电源漏电将马乙、马丙电击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马某无资质承包工程,不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无安全防护装置等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物和供电公司员工违规安装电表等用电设备,为吊车提供电源,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王某使用无资质施工人员建房,是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责任。村委会对建筑施工现场没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上述当事人均构成民事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孙某付给马甲78338.3元,安徽电力五河供电公司应付53615.75元给马甲,王某付29446.3元给马甲,五河县头铺镇花木王村村民委员会付29446.3元给马甲。
判决生效后,五河县供电公司并没有履行其判决书所判的法律义务,马甲至五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联系了五河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敦促其尽快履行,三天后执行款到位,申请人领到执行款,本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