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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丧失劳动能力 丈夫应担扶养义务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2-05-29 11:03:1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李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元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日生育一女李小芳现已长大成人。1990年左右,妻子张某患上内风湿性关节炎,全身关节渐不能活动,虽经医疗机构治疗但没有好转并逐渐瘫痪丧失劳动能力。1998年,张某曾经工作过的单位破产改制,其买断工龄后没有得到妥善安置。此后,张某一直在家养病,生活来源靠丈夫李某开出租车的收入和兄弟姊妹帮助维持,另张某住所地社区居委会为其申请了低保补助,每月有300元收入。近年来,李某和张某矛盾逐渐加剧,感情日渐淡漠,李某开始对张某不闻不问,既不予以照顾也不给钱看病和生活。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张某决定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张某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

【裁判】

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在妻子张某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期间,丈夫李某应当在生活中给予关心和照料,经济上给予帮助和支持,由于双方生育的子女已成年,亦应共同承担赡养扶助张某的责任,故判令李某自2012年5月起每月给付张某扶养费人民币800元正,于每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判决后,张某和李某均未上诉。

【评析】

所谓扶养,是指一定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它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精神上、体力上的扶助。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具有如下特点: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是夫妻间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2、夫妻间的相互扶养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即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都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3、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只要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必须扶养,不必附加任何条件;4、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扶养义务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则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至于抚养的方式和数额,需要按照扶养权利人的需要和扶养义务人的能力等均衡确定。实践中,确定扶养费的标准一般参照以下几个指标:(1)被扶养人扶养费用的实际缺口;(2)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3)扶养人的收入给付能力;(4)还可参照审理给付子女抚养费案件适用的标准,即扶养费的给付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标准确定。本案李某无固定工作,以开出租车为业,收入不稳定。法院酌定其每月承担800元的抚养费用是较为恰当的。需要说明的是,李某即使每月按时支付了钱款,仍然不能免除他的抚养义务,仍然需要对张某在生活中给予照料,精神上给予抚慰。

(作者单位:蚌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