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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申请追加被告是否准许
作者:颜波 王辉  发布时间:2012-05-30 10:01: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某运输公司作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庭审后申请追加实际车主(交通事故中已死亡)的继承人作为被告。

    分岐:一种意见认为,追加被告的期限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任何时候当事人均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但能否被采纳是由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

    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提交证据材料,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申请撤诉和鉴定等,均明确规定了期限,但对追加被告却没有规定期限。一些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在一审程序中随时提出追加被告申请,有的当事人甚至在二审、再审程序中提出该申请。

    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被告,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能够保障被追加被告的各项诉讼权利,还可以使案件得以及时审结,不至于浪费审判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因为: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时,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基本明确,案件的性质(案由)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已基本确定。当然,由于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被追加,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追加被告仍应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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