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事案件多源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指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解决,具体包括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他是一种私立救济,不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而人民调解,诉讼,仲裁都是要借助第三方力量解决纠纷,但是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而诉讼属于公力救济需要借助国家审判机关。在这里笔者想要强调的事不可否认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是一个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和僵硬性,这就决定了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一些案件如果能够通过农村基层组织以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那么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会更好,真正实现既教育了群众又宣传了法律,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做到调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以怀远县法院马城法庭为例,对于一些原被告在同一个村庄互相熟识的一些案件,比如健康权、相邻关系案件,主审法官首先联系当地的村委会,通过村委会主任联系到原被告及其近亲属,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为其分析其权利义务,并且会分析如果案件进入漫长的诉讼大致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那么作为利己的人必然会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农村基层组织通过乡里乡亲人情难却的方式进行劝解,双方当事人互相都有所退让,往往纠纷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农民群众大多文化知识不高,法律意识更加淡薄,诉讼能力比较差,大部分由于经济原因也没有委托代理人,所以导致他们只是有着简单淳朴的法律理念,知道产生纠纷来找法院,却不知具体的诉讼确实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往往因此产生很多误区和当事人的诉累。通过基层村民组织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体现了浓郁的人情味,处理结果使得双方当事人易于接受,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避免了纠纷的再次发生。比如一些相邻关系的案件如果没有调解好,通过判决的方式生硬地把案件结掉了,其实并没有真正的把两家的纠纷解决,由于两家住得比较近,很容易再次发生纠纷,带来很多不安定的隐患,这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宗旨也是不相符的。
因此,通过多源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民事纠纷,特别是通过农村基层组织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当前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然趋势。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