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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凭欠条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作者:梁学勤   发布时间:2012-06-06 11:07:53 打印 字号: | |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借其15万元未予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偿还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某辩称,虽然被告给原告写了15万元的欠条,根本不存在被告向原告借15万元钱的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调查当事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经开庭查明本案事实:原告李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系同一村村民。原告、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李某回娘家数日不回,王某托本族家人调和未果,遂又找来村委会几名干部和王某一同前去调解。李某随即提出条件,要求王某给20万元,方可回婆家居住。王某回答没有这么多钱。最后,王某在村委会干部在场的情况下,为李某书写了15万元的欠条。当时原告李某未交付现金给被告王某。李某随王某回到婆家。后来,双方又发生纠纷,李某又返回至娘家。王某以同居抚养关系纠纷为由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李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欠条为据,判令被告王某偿还15万元。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遂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给我们的启发是,单凭不足以认定债务关系的成立,借条(或欠条)应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首先,要分析借条(或欠条)形成的原因。1、是否有被迫书写借条(或欠条)的情况。本案中,被告为了维持家庭关系,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为原告书写了欠条。2、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如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是夫妻关系、父子关系、亲友关系等等,是否真正会发生借贷行为,还是书写借条(或欠条)有其他目的。3、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编造借贷关系,图谋其他利益。其次,审查出借人是否履行出借行为,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1、出借人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交付的形式。2、出借人的经济给付能力。3、出借人的出借款项的来源。4、借款金额的大小。第三、借款是否已经偿还,借贷关系是否已经消灭。主要审查:1、偿还人还款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交付的形式。2、借条(或欠条)是否收回,出借人是否书写收条。3、还款金额的多少,是否已经还清。4、借款用途以及资金周转情况等等。

    民间借贷案件在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中占很大比例。民间借贷案件的案情也简繁不一,在原告提交借条 ,被告提出异议后,要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原、被告双方和证人的证言存在诸多相互矛盾的时候,要进一步调查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及借款人人的还款能力、借贷的起因及用途、出借人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交付的形式,综合考量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证人的证言可信度等因素予以认定。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民间传统借贷的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借贷数额较大,借贷的目的具有盈利性,具有一定风险的。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借贷行为发生前、后双方的业务往来等因素,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借款的,借款人应继续举证证明。出借人否认已经偿还的,要综合考虑多项因素,予以认定是否偿还借款。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